凭法院宣告死亡书注销户口
受理条件
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利害关系人为法院判决失踪、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的本省户籍居民申报死亡登记。 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利害关系人为被法院判决执行死刑死亡的本省户籍居民申报死亡登记。
所需材料
1.判决书(或裁决书)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法院判决/裁决书,被执行死刑的提交法律文书,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本。
线下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拟入户地)派出所(或街道/镇党群服务中心)户政窗口提出申请。
2、派出所户籍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3、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符合当场办结的,由派出所(或街道/镇党群服务中心)户政窗口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经审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基础信息
事项名称 | 凭法院宣告死亡书注销户口 |
日常用语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需要核验群众的证明材料原件,现场拍照和签名。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