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公积金不能办理贷款情况一览
一、不予办理情形
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贷款:
1.有住房贷款未结清的;
2.家庭(本指南所指家庭,均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拥有2套及以上城镇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个人信用不良情节较重的;
4.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
5.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7.购买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的;
8.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存在以下情形,属于信用不良情节较重,不予贷款:
1.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2.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4.为他人担保贷款且未结清的;
5.贷款或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
6.贷款或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
7.除欠缴年费外,近2年征信报告存在连续逾期超过3期(含)记录(公积金贷款逾期情况需综合征信报告和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记录的逾期情况确定);
8.除欠缴年费外,近2年征信报告存在累计逾期超过6期(含)记录(公积金贷款逾期情况需综合征信报告和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记录的逾期情况确定)。
二、限制贷款情形
1.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用系统,且未全额退款的或已全额退款但自全额退款之日起未满失信惩戒期限(5年)的;
2.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用系统,自记入之日(未放款)或该笔贷款结清之日(已放款)起失信惩戒期限(5年)的;
3.公积金贷款存在累计逾期12期及以上或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记录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用系统,且自该笔贷款结清之日起未满失信惩戒期限(5年)的;
4.近5年内,公积金账户余额被法院强制执行,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息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