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榕城区行政区域;
(二)揭东区曲溪街道、磐东街道辖区,锡场镇行政区域;
(三)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流沙西街道、流沙南街道、流沙北街道、池尾街道、大南山街道、燎原街道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
(四)揭西县河婆街道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
(五)惠来县惠城镇、华湖镇、东陇镇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六)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化工园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前款所涉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揭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桥梁、隧道、停车场(库);
(四)加油(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以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五)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七)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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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正确、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河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三)不得向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建(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屋顶、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六)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